(1)公告被监视居住人家属的时限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没办法公告的以外,应当在实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公告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参见:《中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
(2)决定监视居住后公安机关核实状况的时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实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公告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核实被监视居住人身份、住处或者居所等状况后实行。
负责实行的派出所应当准时将实行状况公告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8条)
(3)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能超越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能超越六个月。(参见:《中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事诉讼法